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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
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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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S05(D---2003)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 (二)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日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日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日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 (三)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四)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预付备料款的额度,由合同双方商定,在合同中明确预付备料款计算的理论公式:预付备料款=合同价款×预付备料款额度备料款数额=全年施工工作量×主材所占比重÷年施工日历天×材料储备天数备料款的数额,要根据工程类型、合同工期、承包方式和供应方式等不同条件而定一般建筑工程不应超过工作量(包括水、电、暖)的30%;安装工程不应超过工作量的10%
工程预付款,又称材料备料款或材料预付款。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购置或租赁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所需的款项。 施工企业承包工程,一般实行包工包料,需要有一定数量的备料周转金,由建设单位在开工前拨给施工企业一定数额的预付备料款,构成施工企业为该承包工程储备和准备主要材料、结构件所需的流动资金。 预付款还可以带有“动员费”的内容,以供组织人员、完成临时设施工程等准备工作之用,预付款相当于建设单位给施工企业的无息贷款。 此外,预付款与建筑材料供应方式相关联: 对于包工包全部材料工程:预付备料款数额确定后,建设单位把备料款一次或分次付给施工企业。 对于包工包地方材料工程:需要确定供料范围和备料比重,拨付适量备料款,双方及时结算。 对于包工不包料的工程:建设单位不需预付备料款。 预付款的有关事项,如数量、支付时间和方式、支付条件、偿还方式等,应在施工合同条款中具体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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