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张家港市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十七条内容是些什么么?

2022-09-05
全市各级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应当根据上级统一部署,依照本规定对本单位推行政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调研性检查;(二)随机抽查、暗访;(三)召开座谈会、汇报会和个别了解;(四)查阅政务公开资料;(五)问卷调查;(六)组织检查组全面检查;(七)督查。

相关问答

赵丽、章法...等95位律师接受在线咨询

有问题 立即在线问律师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婚姻/债务/工伤/合同/刑事....最快3分钟内有回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看完还不明白?马上在线问一下吧!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网友热门关注

法师兄 专业问答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