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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让的债权应为有效存在的债权。如果转让的债权不存在或无效或已经消灭,多数观点认为,转让合同因标的物不存在或者标的物不能而无效。但债权形成的...
其法律特征如下: 第 一、债权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原债权内容的前提下,由原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出让权利的主体是债权人; 第 二、债权转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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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债权可以进行转让:合法有效存在的、未被禁止转让的、且不是专属于债权人的。债权人转让债权,要与受让人协商达成一致的意见,并且需要及时告知债务人有关转让事宜。
以下债权不可转让: 1、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包括雇佣、委托等合同所生债权。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如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1、可转让的债权应为有效存在的债权。如果转让的债权不存在或无效或已经消灭,多数观点认为,转让合同因标的物不存在或者标的物不能而无效。但债权形成的前因行为的效力对债权转让合同不产生影响。如形成债权的买卖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使债权不复存在,该结果虽然直接影响债权转让合同目的的实现,但依通说,只要债权于其转让时是确定的,其转让即应许可。 2、如果债权转让当时尚未形成,是否形成有待将来某一时刻的到来,或某一条件的成就,有观点认为这类债权亦不同于不存在的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可以肯定。我们认为,这类合同应区分附条件或附期限而分别处理,因为期限必然到来,而条件不一定成就,附期限的合同可按有效合同处理;附条件的合同如将来条件不能成就,则转让的债权自始不存在,所以将附条件的合同作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处理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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