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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微信或者微博中发布或者转发消息应该慎重,对于有可能产生不良影响、扰乱社会秩序的事件必须经过核实,不能为了增加点击量或者关注度就随意发布或者...
如果情节严重,将会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在微信或者微博中发布或者转发消息应该慎重,对于有可能产生不良影响、扰乱社会秩序的事件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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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是传销行为,犯法的,情节严重会构成犯罪。附:禁止传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4号二00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查处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故意散布他人隐私或者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根据具体情节予以治安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公安机关在国家安全需要或者案情需要的情况下,是可以查询微信个人信息的,非职务需要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不能查询个人的信息。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五十七条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三百六十五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的范围,主要包括犯罪情报信息的交流与合作,调查取证,送达刑事诉讼文书,移交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或者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引渡、缉捕和递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以及国际条约、协议规定的其他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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