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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下列附属设施设备和共用部位归全体业主所有:(一)物业管理企业办公用房、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门卫房等物业管理用房;(二)建设单...
交付物业前,建设单位应当对物业管理用房、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配置独立的水、电等计量器具。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建设单位应当为物业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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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地方标准配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库(位)。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按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资质等级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本市物业服务中介机构和外埠来津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应当向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预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在取得物业销售(预售)许可前向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在销售场所公示。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秩序的管理,房屋外观的维护,业主的其他义务以及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但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物业买受人认为临时管理规约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处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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