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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乎所有其它证据都可以通过录音录像的方式收集和再现。比如,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被告供述、现场堪验都可以进行录像。假如这些都提供的是录像,那证据种类会不会都成为视听资料啦?是否是在刑诉还是民诉中,看它记录的内容确定证据种类。它直接记录了犯罪过程,就是视听资料(银行或旅馆的监视器记录的犯罪现场情景);如果只是将其他证据又通过视听手段加以固定,不改变证据性质,这不是视听资料,或者是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被告供述、现场堪验呢解答人:社区咨询小组成员碧咸所谓证据的种类是指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真相的证据的表现形式,例如对于证人证言来说,如果是以录像的方式提供的,则即可以认为属于证人证言也属于视听资料,这一点并不矛盾。又如,如果证人证言是以书面记载向法院提供的,则个人认为其即属于书证又属于视听资料。但需要注意的时,不是所有的视听制品都属于视听资料,如在盗窃案中,盗窃了录像带若干,那么在诉讼中,这些录像带只能算是物证而不能算视听资料。
能证明出轨的证据: 1、书证:对方与第三者之间的信件或邮件、婚外情一方写的认错书或者悔过书、一方对婚外情认可的相关信件或邮件。 2、物证:婚外情一方会第三者亲密的照片、对方与第三者出入酒店开房的相关票据、电话通讯记录等等。 3、视听资料:对方与第三者在公众场合亲密的录像、有婚外情一方承认自己出轨的相关录音。 4、证人证言:婚外情与第三者居住场所内的其他人的证言。
1、电子邮件、聊天记录。 对方与第三者之间往来的信件、邮件或者是聊天记录。这类婚外情证据一般很难被法院采信,因为当事人提供的此类证据很难保证是没有经过改动的。如果要想让此类证据被法院采信,要有一套完整的证据链,让它们互相印证。比如说,邮箱是谁的、邮件是谁发来的、那个人的真实身份是什么等。另外,在提取电子邮件或者聊天记录的过程时要经过公证处公证,在起诉离婚时自己单独提取的电子邮件或者聊天记录等外遇证据是很难被法院采信的。 2、保证书或悔过书 在婚外情被另一方发现之初,一些人会写下保证书或悔过书表明自己今后“决不再犯”的决心。这类保证书或悔过书是会被法院采信的。 3、照片 效力有限难“作证”。很多人为了掌握配偶有外遇证据,往往会聘请“私家侦探公司”的人员对其进行跟踪,然后拍摄下照片。因为证据的取得要有合法性,所以,在操作的过程中要好好的考察侦探公司对婚外情证据的理解,确保证据的合法性。 4、录像 如果当事人在公开场合拍摄的录像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是偷拍,只有在自己家中拍摄到的录像才能作为证据使用,而在宾馆通过监控录像拍摄的、破门而入在他人家中拍摄的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此类证据采集难度比较大,也容易引发冲突,而且容易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并有可能引起侵犯他人隐私权的官司,所以一般不提倡使用。夫妻双方就一方有外遇的问题进行谈判时的录音资料,主要靠当事人自己偷录采集,并不需要告知对方。如果当事人采集的录音中,对方对其有外遇行为予以承认,那么该录音资料可以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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