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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全称FreeoBoard,意为“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F组的术语均为装运合同,即卖方均在货物的装运地或启运地或出口地完成其在销售...
买卖合同双方有: 1、卖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瑕疵担保、损害赔偿等。交易房地产的,还应当承担变更登记的义务; 2、买方有义务按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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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明确:“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由于司法解释已经对这个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当事人对此问题应有明确的预期,也建议债权人不必再试图“双保险”,在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同时,不应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必要时可签订抵押担保合同、办理抵押登记,签订抵押担保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才是最可靠的担保:不仅可以避免债务人“逃债”,在所有债权人中还享有优先受偿权。
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对应的,即出卖人的权利就是买受人的义务,反之,买受人的权利就是出卖人的义务。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外,双方的义务应当同时履行。出卖人的义务主要有:①交付标的物。是指买受人将标的物的占有转移给买受人。②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是指在标的物转移占有的基础上实现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使买受人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③标的物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就其所转移的标的物担保不受他人追索以及不存在未告知权利负担的义务。此项义务是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一项最基本义务,也是一项法定义务,即合同中对此未作约定的,出卖人也必须履行。④标的物的品质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出卖人就其所交付标的物欠缺约定或者法定品质所须负担的责任。上述出卖人的义务也是买受人的权利,而买受人的义务主要是支付价款和接受标的物。
办理二手商品房的交易手续从法律规定及行政规定来看,都是最简单的,但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导致在实践过程当中商品房的交易过程极其复杂,涉及到几类商品房的过户。例如,对卖方来说如刚签完合同未入住的、签完合同已入住、贷款支付房款的、未办房产证的、已办房产证的但未解除抵押的、已办房产证的等;对买方来说有一次性付款购买此房的、有通过贷款购买此房的、有通过转按揭购买此房的等。上述情况的存在就导致某些交易无法完成,有些交易方式是不合法的,有些交易不被房屋交易管理部门批准。举例来说,如刚签完合同未入住的、签完合同已入住、贷款支付房款的、未办房产证的这些情况下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者被认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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