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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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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交警做出事故认定是有时限的,除非有法定理由经上级公安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新交通法》: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严格执法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 所以这表示他们有行政不作为! 多与事故处理交警联系,问明迟迟不做出的原因,如其不能自圆其说的,也可以向其上级事故处理部门、信访部门、法制办、公安督查部门反映。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勘察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事故车辆和驾驶员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自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逃逸交通事故尚未被侦破,受害方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证明,并送达受害方。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4号)第47条第1款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又第38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由此可见,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十日内应出具认定书,逃逸案件在查获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出具,需要鉴定、检验的,在25日内出具,经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最长不得超过6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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