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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抵押是原债权债务关系的担保,原债权债务关系是主合同,房屋抵押是从合同,它以原主合同的合法有效存在为前提条件,本身不能独立存在。 (2)抵押的房屋可以由抵押权人保管,也可以由抵押人保管,通常情况下由抵押人保管。保管人应谨慎保养所抵押房屋。 (3)负有清偿债务义务的一方不履行义务时,房屋抵押人可以直接行使房屋抵押权,不依靠债务人的行为即可实现其权利。 (4)抵押物须是房屋,房屋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抵押人必须对抵押的房屋拥有所有权,如果抵押房屋是国有房屋,则抵押人必须对该抵押房屋享有处分权。 (5)房屋抵押权的设定,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并应明确规定担保的范围。 (6)房屋抵押人将房屋抵押后,并不丧失房屋的所有权,因此,抵押人应自己承担房屋意外灭失的风险。 (7)房屋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如果房屋抵押人未经房屋抵押权人同意,将抵押房屋转给第三人时,房屋抵押权人对抵押的房屋享有追索权,房屋受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由房屋抵押人承担。
房屋抵押特征包括: (1)抵押的房屋可以由抵押权人保管,也可以由抵押人保管; (2)负有清偿债务义务的一方不履行义务时,房屋抵押人可以直接行使房屋抵押权; (3)房屋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抵押人必须对抵押的房屋拥有所有权; (4)房屋抵押人将房屋抵押后,并不丧失房屋的所有权,因此,抵押人应自己承担房屋意外灭失的风险。《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五条,依法设定的房地产抵押,受国家法律保护。抵押未经登记,就不受法律保护。
房屋抵押特征包括: (1)抵押的房屋可以由抵押权人保管,也可以由抵押人保管; (2)负有清偿债务义务的一方不履行义务时,房屋抵押人可以直接行使房屋抵押权; (3)房屋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抵押人必须对抵押的房屋拥有所有权; (4)房屋抵押人将房屋抵押后,并不丧失房屋的所有权,因此,抵押人应自己承担房屋意外灭失的风险。《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五条,依法设定的房地产抵押,受国家法律保护。抵押未经登记,就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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