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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羁押、服刑期满、解除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歧视或者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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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组织、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乞讨、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或者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设立救助场所,对孤儿、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在临时监护期间,民政部门应当及时查明其,并负责交送其监护人。暂时无法查明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被害人、未成年证人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不到场的,应当通知未成年人所在学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人民团体、法律援助机构派人到场。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处分,应当听取未成年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陈述、申辩,并给予答复,同时在处分决定中说明是否采纳的理由。受处分后有改正表现的,学校应当在其毕业前将处分记录从个人档案中消除。受处分较轻的,不记入个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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