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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有效期是三个月,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 2.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
建设单位应自领取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延期超时的,许可证自动废止。在建工程因故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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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一般在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可以领。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九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个月。即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 1、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2、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二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修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3、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许可证的有效期是合同的工期。
施工单位应当自领取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延期两次,每次不超过3个月。如果既不开工也不申请延期或延期,许可证将自动取消。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做好维护管理工作。批准开工的建设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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