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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减免缓程序的条件第一条为了使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能够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规范诉讼费缓、减、免工作,方便当事人办理诉讼费缓...
1、免交诉讼费的法定条件:(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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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的费用,由原告预交。预交确有困难的,可以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经人民法院再次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用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般民事案件审结时,诉讼费用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但是离婚案件审结时,诉讼费用的负担,则由人民法院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当事人根据人民法院的决定,负担诉讼费用。大部分的民事纠纷案件在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同时,就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缴纳诉讼费,若是逾期不缴费的,法院可以不受理纠纷案件。对于那些想要起诉离婚,但是又没有能力支付诉讼费的情形,可以向法院提出减免请求。
特别程序案不一定能撤诉,如果是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的可以撤诉;如果当事人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够证实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的不可以撤诉。
不能上诉。特别程序,作出的判决人民法院按照审理的案件实行一次审理即告终结的制度,可以撤销原判决,所作出的判决不能上诉。但选民资格案件除外。 特别程序是指我国人民法院审理选民名单案件、宣告失踪人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时所适用的程序。民事第一审程序的一种。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相对。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与此对应的是概念是通常诉讼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有两类:一类是选民资格案件,另一类是非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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