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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你提出的合同专用章担保盖章效力的问题是这样的,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和公司公章,在代表该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时,均产生法律效力。...
1、如题所述,如果发票未存在其他违规事项的,那就基本没问题;2、一般地,如印章加盖不清晰的,可以在票面印章加盖处旁边的相对空白处补盖清晰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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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就劳动合同而言,用人单位签字或者盖章均可。至于如何签字或盖章,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只能从一般的法理来解释。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签订的,因此用人单位的签字或盖章只要能代表该用人单位即可。 劳动合同有效的情形: 1.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司公章 2.法定代表人签字 3.经授权的相关人员的签字,该授权经过公示 4.盖公司公章 5.盖经授权的相关章,该授权经过公示备注: 1.上述签字或盖章只要具备其一即可 2.未具备以上签字或盖章,后来经过以上签字或盖章追认补正的,劳动合同有效 3.相关章指除公司章以外的其他章,一般包括公司人事章、公司合同章、公司劳动合同章、公司其他部门的章等
1、私刻公章情况下单位的过错问题 (1)在私刻公章的情况下,由于被私刻公章的单位对私刻的行为并不知情,私刻公章的犯罪行为与单位之间没有任何关联性。且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与单位之间也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一般情况下,单位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但是,在另外一种情况下,如果单位对行为人持有私自刻制的本单位名称的印单并使用印章进行经济犯罪活动的事实已经明知,但因出于对本单位声誉、效益或其他方面的考虑,对行为人私刻公章进行犯罪活动不采取任何司法救济措施予以制止,对行为人持有公章并实施犯罪持放任态度,致使行为人再次使用私刻公章实施经济犯罪活动,并给善意第三人造成经济损失,此时,被私刻公章的单位在主观上已明显存在过错。在这种情况下,给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首先应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私刻公章的单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盗盖公章情况下单位的过错问题 盗盖单位公章通常有两种情形: (1)一是行为人利用单位对公章管理的疏漏或者利用自己曾经管理和使用过公章的机会盗盖单位公章; (2)二是行为人利用犯罪手段(如盗窃)盗盖单位公章。《若干规定》第五条对盗用公章签订经济合同进行经济犯罪的行为,不认为单位有过错,做了一般不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性规定。但在行为人盗用单位公章进行犯罪的情况下,若单位对善意第三人所遭受的损失持漠视态度,不论其有无过错,均认定单位不存在过错,使其完全免责,显然不符合过错原则和公平原则。 (3)因此,公司用假公章到法院立案在司法实践中,若能确认被盗盖公章的单位是因对公章管理的重大失误致使行为人盗盖公章进行犯罪活动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就应当认定被盗盖公章的单位存在过错,可以判令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即根据“轻微过失免责,重大过失赔偿”的原则进行处理,这样更能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司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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