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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不实行土地私有化。城镇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的土地(包括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村宅基地的归属权属于集体所有,这是毋庸置疑的。不过,宅...
一、我国宅基地是以“户”为单位发放的,而“户”是家庭成员的集合体。在各省制定的宅基地管理法规中,基本都确定了发放、审批宅基地的条件是以“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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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土资源厅等5个部门发布《关于调整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明确将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纳入确权登记范围,实现与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统一调查、统一确权登记发证,将为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建立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奠定产权基础。这就是保定宅基地确权的规定。据省国土资源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此举也便于与不动产统一登记一并考虑、统筹谋划,构建覆盖城乡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体系。
农村宅基地确权是确的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的配置是以家庭户为单位,分配给本集体成员使用用于建造住宅房屋。一般农村宅基地确权必须提交合法的土地权属证明,例如村委会二级经济组织或乡(镇)政府出具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国土局发放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等,宅基地使用权力人是宅基地房屋居住家庭的家庭代表。由于宅基地的集体所有属性,因此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人也就是宅基地的使用权人,与实际的房屋建设出资人是没有必要关联的。并且同一个家庭户的成员同时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因此都有权利居住在该宅基地上的房屋内。
根据我国土地法等相关法规,对农村宅基地如何确权解答如下:(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依法批准使用不超过规定面积的宅基地,对宅基地超面积的,按不同的历史阶段处理: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并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搬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规定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2)符合规定分户建房标准而未分户,现宅基地不超过分户合计面积的,不作为超面积处理。(3)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4)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5)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6)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15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7)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的宅基地,不确定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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