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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签署业务合同的权限受到总公司的限制,总公司与分公司都只能在其经营范围内签署合同,由于分公司的债务是由总公司来承担的,故此对于分公司而言...
1、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 A、合同效力:分公司虽然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但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登记,取得了营业执照,具备了经营经格,可以以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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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本公司设立分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充分地、更方便地开展经营业务,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开展业务,当然也包括了签订合同这样重大、不可或缺的环节。分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只要加盖分公司的印章就可以了,没有必要每个合同都要到总公司加盖总公司的印章。对于与分公司开展业务的公司或个人来说,也没有必要必须要求分公司在合同上去加盖总公司的印章。只要审查总公司对分公司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其登记的营业执照,就能明白总公司授予了分公司哪些业务范围,分公司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所签订的合同就是有效的。
分公司的经营行为作为总公司的经营活动的具体体现形式,其对外签订合同,本身就是一种代表行为,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订立合同以外,其对外签订的合同即使超越总公司的授权范围,那也是总公司与分公司内部之间的约定,无法对抗相对人与分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
你所咨询的问题是涉及公司设立,股东责任和是否合法问题。最后是你的经营目的能否实现。 有限公司可以对外投资,但你设的有限公司不知是一人有限公司还是两人以上有限公司,如果是一人有限对外投资只能一次设立公司,不可以多个公司,也就不存在你说的B1B2---,所以想多次投资首先要整合你的A公司,让他是多人投资有限公司;如果你设立的是两人以上公司,对外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也就是说你可以对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投资,或虽投资合伙企业也只能担任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不能做普通合伙人和担任执行合伙人,这样你想达到实际操盘炒股的目的就无法实现。而且会存在连带责任风险。 对外投资分别设立有限公司,这样各自对外独立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既可化解法律上的违法风险,也避免你各公司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击破公司独立性,化解你经营风险,实现经营相对独立,切割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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