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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迁需要拆迁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报市政府作出限期拆迁决定书,送达决定书;拆迁人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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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前中国强制拆迁中存在的问题 (一)行政主体大力驱使,导致拆迁程序违规囿于行政强制法律执行的流程十分繁琐,一些行政主体滥权违规缩减强拆流程,行政强制法也未对强拆主体的责任承担进行合理调控。这主要表现为,未给予当事人充足时间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就采取暴力、胁迫等方式进行强制拆除。强制拆迁程序的违规,阻碍了行政强制法的有效落实,严重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二)背后利益链条操纵,民众难获合理补偿房屋强制拆迁的目的之一是建设商品性住房。因此,以地获利的开发商想尽可能少地补偿民众,便通过贿赂等渠道减少补偿支出,并且暗中参与强制拆迁。甚至在一些地方,暴力强拆的执法者并不是政府人员,而是受开发商雇佣的第三方。开发商利用金钱在背后操纵拆迁进展,使民众难以获得合理补偿。 (三)强制执行亦不规范,救济权利未得保障强制执行措施的不规范,导致有些强制拆迁没有严格的执行手续,严重忽略程序正当原则,强拆方式不合理。同时,被执行人申请行政救济的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救济渠道严重受阻,很多被强拆人长年累月的申诉、诉讼,也得不到应有的结果。 二、基于行政强制法视角审视强制拆迁频发问题的原因 (一)强拆立法存在空白,法律难以全面落实我国并没有根据建设发展的进程以及强拆实情,进行专门的强制拆迁法律制定,这给了违法强拆者以法律空隙可钻。同时,行政机关在强制拆迁过程中为求快速便捷,忽视法律规定,导致行政强制法中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的部分难以落实。 (二)强拆流程并未循法,滥权违规现象严重纵观我国行政强制法,绝大多数法律是规定行政机关的执行权力,严重忽略对其进行法律规制。因而,行政机关在强制拆迁过程中经常出现徇私枉法、越权违规现象,但却得不到法律的有效规制。法律缺乏对行政机关执行强制拆迁的有效约束,变相放纵了行政机关越权执法。 (三)强拆维权道路曲折,合理维权意识淡薄众所周知,被强拆的民众维权十分艰难,极易造成长年累月的缠讼。久而久之,民众以合理方式进行维权的意识越发淡薄,以暴制暴现象严重,这也是酿成强拆血案的重要原因之一。
强制拆迁是指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即行政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的,应注意以下问题: (1)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人员强制执行。 (2)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3)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之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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