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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包括在职参保人员和已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如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遗属可以领取抚恤...
如果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死亡,养老保险基金可支付给死者近亲属本市、县上一年度职工4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作为丧葬补助费;从死亡的下一个月起,按月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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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包括在职参保人员和已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如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遗属可以领取抚恤金。 抚恤金,按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以参保人员死亡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为标准。每满1年计发1个月,最多不超过20个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算到月,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1、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如果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如果实在在未达到法定退体年龄时就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话,那么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2、至于个人死亡的情况,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由遗属进行继承。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和《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第三条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个人死亡的,由养老保险基金按所在省的规定支付丧葬费和抚恤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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