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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
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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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具体学校承担多少,视具体情况而论。
在校学生人身损害的归责原则之扩大了损害的应该由扩大损害者承担扩大损害部分的责任。在前例中,在起初的发生伤害过程中学校没有过错,本可以不承担责任。但在伤害发生后,学校有责任立即将受伤的学生送往医院治疗。但是,在发生伤害后,在场的老师却未能及时将学生送医院进行治疗,而是用很长时间到处找摔伤学生的家长,结果耽误了治疗,使学生的伤害更重,痛苦加深。对此,学校有过错,应当对此部分承担部分责任。
如果是学生在学校受伤,应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但学校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如果因为学校以外的人员造成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受侵权职责;学校未尽有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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