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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幼儿园出现意外事故通常幼儿园要负一定的责任,具体要看过失程度。部分法条参考:《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章事故与责任“第八条学生伤害事故...
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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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你女儿脚被烫伤的责任应当由幼儿园承担,并按其过错承当赔偿责任。
幼儿园对你的孩子有照顾监管的义务,若由于幼儿园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而使你的孩子受伤,你当然可以要求幼儿园在过错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幼儿园的孩子在接送途中发生意外,园方要不要承担责任,要视具体情况而论。如果是幼儿的家长接送孩子,孩子还没有到达幼儿园或者孩子已经离开幼儿园,则幼儿园既无过错,也无过失,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是幼儿园用校车接送幼儿,在接送途中发生意外,首先由校车的营运方或者校车的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责任,幼儿园承担连带责任。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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