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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山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49616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8042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4510元/亩到18042元/亩之间。 2、金田镇、南木镇、木乐镇、寻旺镇、蒙圩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48070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7480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4370元/亩到17480元/亩之间。 3、垌心乡、紫荆镇、江口镇、木圭镇、石咀镇、马皮乡、社坡镇、石龙镇、油麻镇、社步镇、厚禄乡、下湾镇、白沙镇、麻垌镇、大湾镇、木根镇、罗秀镇、大洋镇、罗播镇、中沙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45980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6720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4180元/亩到16720元/亩之间。
根据我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在旅客、行李运输中,经承运人证明,损失是由索赔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的态度,相应免除或者减轻承运人的责任。
防城港市征地补偿标准根据,是按照国土资源部门出台的相关制度来制定的。国土资源部在通知中强调,在量化合理性审查的标准时,要逐步引入中立的中介组织对被征地土地进行评估。第四条征用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使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第五条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第六条地上建筑物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计算,构筑物按实计算。青苗补偿按征地时实际种植面积计算。第七条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一般树木,按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零星栽种的一般树木按实际补偿。果园、茶园、桑园、苗圃、花园按当地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2至1.5倍计算补偿费。对珍稀名贵树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下列地上建(构)筑物、青苗不予补偿:(一)不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二)政府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后栽插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搭建的建(构)筑物;(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四)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五)天然野生杂丛。第九条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参照农房造价给予适当补偿。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上浮50%予以补偿。第十条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住房在征地拆迁范围以外的,不拆迁、不补偿、不安置。但应根据集体土地使用权属证书确定的宅基地面积,按所在地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至2倍,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支付征地农转非人员占用宅基地综合补偿费。补偿后,农转非人员在公共设施使用、公益事业等方面与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同等待遇。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该宅基地时,房屋的补偿、安置按征地时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一条被征地单位(不含被征地的村民住户)的水、电设施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水利工程补偿,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线广播线路、闭路电视线路、天然气安装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电话移装按电信部门规定的移机费标准补偿。被拆除房屋的装饰物,由所有人自行拆除,不予补偿;不能自行拆除的,给予适当补偿。村民的住房改作其他用途的,按住房补偿。第十二条征地拆迁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企业建(构)筑物,按重置价格计算补偿费后,原建(构)筑物归国家所有,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置。被拆迁企业的搬迁损失费(含设备搬迁损耗、停工损失及搬迁费)按所搬迁设备折旧后净值的15%至20%计算。防城港市的征地补偿标准当中,按照果园、青苗补偿和住房补偿等这几个项目来进行了不同的划分,就防城港市政府比如如果拆迁的是公民所种植的花园,花园被拆迁以后能够获得的补偿标准按照前三年的产值的1.2倍到1.5倍的比例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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