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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根据《保险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投保人经保险人同意,提出保险要求,成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
保险合同应为非要式合同。保险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是否为保险合同为要式合同的理由。依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前段所述,“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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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个问题实际上是很专业的问题了,因为在学术上就保险合同是否是“要式合同”也有争议,我个人认为保险合同属于“不要式合同”,因为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可以看出,保险合同的成立不是以“签发保险单”为依据,而只需要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便成立,“签发保险单”仅仅是保险人“应该”完成的义务,而并不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先决条件,并且《保险法》并未规定保险合同应采取什么形式,所以,我认为保险合同不属于“要式合同”。
保证合同是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规定,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第六百八十四条规定,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保证合同是一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合同,或者当事人同意以特定形式订立的合同。保证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签订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保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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