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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的原告是受害人或近亲属等。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分公诉和自诉两种。提起自诉,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在法定的起诉时效期限内,可以用书面或口头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自诉一般用书面的形式。
刑事自诉是指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自诉案件是公诉案件的对称。在我国,各级法院以起诉为审判前提。如无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则无法院审理。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分为公诉和自诉。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自诉案件中,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刑事自诉案件具有以下特点:1。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未经公安或者检察机关。2、调解适用于法院审理过程。原告可以在法院判决前与被告和解,也可以撤回起诉。3、被告人可以在审理自诉案件时提出反诉。所谓反诉,是指被告人作为被害人控告自诉人犯有与本案有关的犯罪行为,要求人民法院审判。4、自诉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无论是作为受害人还是法定代理人),有权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对于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有权投诉。
自诉案件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它包括3种类型: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在此仅指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他人财物案。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这里指的是犯罪情节较轻,可能判处较轻刑罚,例如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如轻伤害案、重婚案等。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根据自诉案件的特点,自诉案件一般可以“私了”,“私了”在法律上的意思是指当事人之间自行和解或自诉人撤回自诉。为了实现“私了”,被告人在判决前应认真阅读自诉状,找出自诉人在自诉状中指控的事实,分析这些事实是否存在,真实程度如何。如果指控的事实存在,而且已构成犯罪,有可能负刑事责任,那么,就应从思想上认真悔罪,向自诉人赔礼道歉,该赔偿的赔偿,并保证以后不再犯,力争使自诉人撤回自诉。对此,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2条作了明确的规定,即“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至于自诉人不同意“私了”,被告人该如何应诉?在这里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法: 第一,自诉状上指控的事实存在,而且已构成犯罪,可能负刑事责任,应按照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要求,拟写答辩状,听从人民法院的诉讼日程安排,开始诉讼程序。 第二,如果自诉状中指控的事实存在,但不构成犯罪,则要在答辩状及法庭辩论中依据刑法理论及有关法律规定,阐明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应受到刑事处罚。 第三,如果自诉状中指控的事实不存在,就要在答辩状及法庭辩论中拿出证据,说明自己没有实施自诉状中指控的犯罪行为,同时要求自诉人摆出指控犯罪的证据。 第四,在诉讼过程中,还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的规定,对自诉人提起反诉。换言之,就是告自诉人,请求人民法院追究自诉人诬告陷害他人的刑事责任。但提起反诉时应注意,自诉的内容必须限制在自诉人提出指控的范围内,反诉的对象必须是同一案件的自诉人,反诉的时间也必须是在收案之后,宣告判决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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