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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申请外资公司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1)成立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二、主管部门...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3、公司章程4、《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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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3、公司章程4、《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5、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6、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7、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8、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9、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10、公司住所证明11、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12、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13、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14、其它有关文件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3、公司章程4、《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5、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6、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7、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8、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9、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10、公司住所证明11、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12、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13、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14、其它有关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外资注册公司所需材料有: (1)成立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二、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三、组织章程; (四、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资金担保; (5)企业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六、住所和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七、其他相关文件、证件。 第十六条规定,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的单位,经登记主管部门批准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成立。企业法人可以按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公章,开立银行账户,签订合同,开展经营活动。 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企业法人开展业务的需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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