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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刑法典第66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1、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 2、前罪和后罪都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3、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五年内再犯后罪,这是第三个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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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特殊累犯的条件有: (1)必须是特定之罪即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这是构成特殊累犯的实质条件。 (2)应当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即使被判处或者应当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也不影响特殊累犯的成立。 (3)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间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都构成相应的特殊累犯。即,构成特殊累犯不受前后两罪相距时间长短的限制。
特殊累犯是由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具体构成特殊累犯的条件是: (1)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2)必须是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再犯罪。 与一般累犯相比,特殊累犯没有刑种(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和前后罪时间间隔(5年)的要求。
特殊累犯是相对于一般累犯而言。成一般累犯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前罪和后罪都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五年内再犯后罪。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何一种犯罪的,以累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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