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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的担保期限即保证期间,根据民法典规定,保证期间由债权人与保证人协商约定; 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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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1、民间借贷担保的期限,依据担保类型而定,担保物权担保的,主债权有效,担保就有效。保证人保证的,保证期限没有约定,保证期限是主债权履行期限满后6个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三条【担保物权消灭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3、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规定民间借贷有担保期限,其担保期限应当由担保人和债权人自行约定,但是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则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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