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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进行鉴定。以下是伤情的概念: 1、重伤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
1、具体的残疾级别要以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为准。根据实践经验,如果重,构成八级的可能性较大,如果轻,九级。2、你可以向加害方索赔: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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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伤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轻伤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轻微伤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最新工伤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如下, 一级 1)极重度智能损伤; 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 4)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 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11)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2)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 13)小肠切除≥ 14)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5)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 16)全胰切除; 17)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GB/T16180-2014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31147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3术语和定义 3.1损伤 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 3.2残疾 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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