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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编制、设计、勘测单位未依法进行城乡规划编制、设计、勘测工作的,由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由有关部门处合同约定的城乡...
取得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未达到下列要求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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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城市建设应当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各项规划实施,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的建设,完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改善人居环境。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旧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应当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审批和备案:(一)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备案;(三)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隶属于区的,由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隶属于县的,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第九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以上一层级规划为依据,并与相关规划相衔接。编制城乡规划应当统一使用国家测绘基准体系的测绘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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