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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发生重大变化而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者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会显失公平,因此允许变更...
公司名称变更不需要对劳动合同做变更。企业更换法定代表人,不需要买断工人工龄,重签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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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致使原来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法全面履行,需要作出修改;(2)企业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转产,原来的组织仍然存在,原签订的劳动合同也仍然有效,只是由于生产方向的变化,原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某些条款与发展变化的情况不相适应,需要作出相应的修改;(3)上级主管机关决定改变企业的生产任务,致使原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有关产量、质量、生产条件等都发生了一定的变化,需要作出相应的修改,否则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4)企业严重亏损或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确实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规定;(5)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对劳动合同的某些条款作出变更,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
当实际履行变更合同内容,可以请求对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对方不同意的,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公司法人与名称变更后劳动合同不需要更改。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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