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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地为合同中约定的履行地,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合同标的是给付货币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如果合同标的是...
合同履行地为合同中约定的履行地,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合同标的是给付货币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如果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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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地为合同中约定的履行地,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合同标的是给付货币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如果合同标的是交付不动产的,则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如果合同是其他标的的,则履行义务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买卖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民事诉讼法意见》第十九条规定,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交货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按照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交货方式的,以货物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代为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方式送货的,以货物送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与合同约定的交货地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范围内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对购销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范围作了特别规定,即:(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点;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点;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达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2)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形式或双方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应当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点。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的,或者变更原合同但未涉及履行地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三)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履行地点,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的,双方住所地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不按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该规定还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销合同履行地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如下:《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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