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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可收取杂费。收取杂费的标准和具体办法,由省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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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学校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免收学费,对家庭生活困难的学生减免杂费。特殊教育学校的收费应严格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和办法执行。各级政府应设立助学金,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就学。
绩效工资是指通过对员工的工作业绩、工作态度、工作技能等方面的综合考核评估,确立员工的绩效工资增长幅度,以科学的绩效考核制度为基础。 实施条件 (1)工资范围足够大,各档次之间拉开距离; (2)业绩标准要制订的科学、客观.业绩衡量要公正有效,衡量结果应与工资结构挂钩. (3)有浓厚的企业文化氛围支持业绩评估系统的实施和运作,使之起到奖励先进、约束落后的目的; (4)将业绩评估过程与组织目标实施过程相结合,将工资体系运作纳入整个企业的生产和经营运作系统之中。
按照《教育法》的规定,学校有“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也就是说,对于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学校有权对其进行惩处。以往学校对严重违纪的学生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勒令退学的处分。但是新《义务教育法》为了更好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使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明文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第二十七条)所以,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享有完整的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可违反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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