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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面对纠纷案件时,当事人可以考虑通过调解或者诉讼来解决问题。调解可以节省时间和费用,同时也可以在双方之间寻求妥协,避免进一步的矛盾。不过,在...
第一、和解法。第二、调解法。第三、仲裁法。第四、诉讼法。第五、申请支付令法。第六、申请先予执行法。第七、申办强制执行公证法。第八、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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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时应以清偿。
定金减否纠纷的处理方式 在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存在对于定金是否已经核减的争议。根据民事证据的盖然性理论,该法院判决被告王某支付原告项某货款4675元。 在该纠纷案中,被告王某于2008年8月开始向原告项某订购编织袋,并向原告支付了1000元定金,原告向被告出具了收条。之后,双方一直存在业务来往。原告送货到被告处,货到后被告陆续支付货款给原告。2008年12月8日双方结帐,被告尚差欠原告货款7695元,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条。2009年10月16日,原告收取被告2000元货款,双方之间又发生了两笔业务,最终被告实欠原告货款5675元。庭审中,被告辩称原告未将2008年8月的1000元定金核减,被告实欠货款4675元,其还向法庭提交了原告当时出具的收条。原告则认为该1000元定金在双方之前的结算中已经结清了。双方对此争执不下。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王某拖欠原告项某货款,有被告出具的欠条和原、被告法庭上的陈述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原、被告均是做了较长时间生意的人,按照常理,如双方确实已经对1000元定金进行结算,要么是原告收回收受定金的收条,要么是在双方结算的单据上注明已经结清定金的事项,但该案这两种情况都没有,依据民事证据的盖然性理论,法院有理由相信该1000元定金双方在诉讼之前并未处理,即该1000元定金应当从被告的欠款中核减。
(1)以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债务重组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用于抵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或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 (3)债务转为资本的,债务人应奖应付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股权份额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4)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小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时,债务人应将重组应付债务的账面价值减记为将来应付金额,减记部分作为资本公积;大于或等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时,暂不作处理。由此可见,由于债务重组过程中,债务人不确认重组收益,债务重组并没有改善债务人的产品质量、销售渠道、经营管理等影响企业盈利能力的根本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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