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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偿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则上应当由使用人承担全部的责任,但若是出借人对于事故的发生有过错的比如明知对方没有驾驶证仍然出借,应当承...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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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车主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并非法律所禁止,也没有违反车主与保险公司的合同约定。作为保险车辆的所有人将保险车辆交付他人驾驶,出现事故后按照法律规定应由借用人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这是法律对车辆所有人和借用人之间内部权利义务的确定,不应成为某保险公司免除保险责任的理由。因此,车主因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保险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约定予以赔偿。
一般情况下,车辆出借后,车主已经不能实际控制车辆,车辆的承租人或借用人是车辆运行的支配者,同时也是运行利益的归属者,所以应当由借用者承担责任。但是机动车作为一种高速运输工具,其运行必然给周围环境带来危险性,根据法律有关规定或驾驶工作本身特点应让车主承担必要的注意义务。如果车主在出借机动车时有过错,即在出借机动车时应该注意到可能影响行车安全导致交通事故的一些因素,但由于疏忽大意没有注意到或虽然注意到但轻信不会发生交通事故,如:车辆没有行车证;车辆有影响行车安全的故障;借用人没有有相应车型的驾驶证;借用人在借用车辆时的精神健康状况不适合驾驶车辆(比如借用人借用车辆时处于醉酒状态)等等。在这种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事故责任划分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又没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承担全部责任,也就是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是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留下的,是认定当事人是否有过错和事故责任的重要证据,也是确定当事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重要事实。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也就是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这是一种有效的经济惩罚。 (二)赔偿义务人的的种类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包括两类: 1、侵权行为直接责任人:即交通肇事当事人(自然人); 2、侵权行为间接责任人:即依法应当对侵权行为直接责任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赔偿义务人的范围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范围包括: 1、交通肇事责任当事人:即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侵权人,包括机动车驾驶员、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从事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 2、道路交通肇事责任当事人的法定监护人; 3、道路交通肇事责任当事人所在的单位; 4、肇事车辆所有人:按照受益者承担损失原则,车主承担赔偿责任以作为车辆的运行实际控制者和受益者为条件; 5、违反安保义务的施工单位或者道路管理单位; 6、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车辆生产和销售单位等。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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