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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罪可以区分为玩忽职守型和滥用职权型两种犯罪类型,玩忽职守型渎职罪作为过失犯罪,其成立要求渎职行为造成一定的损害后果,如“致使国家利益造成...
渎职罪可以区分为玩忽职守型和滥用职权型两种犯罪类型,玩忽职守型渎职罪作为过失犯罪,其成立要求渎职行为造成一定的损害后果,如“致使国家利益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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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下列危害结果之一的,应认定为重大损失: 1、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 3、造成严重政治影响的,如有损于我国的信誉、形象、威望和地位等。
玩忽职守罪是渎职罪中的常见罪名,此罪的成立均要求行为人造成了重大损失。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987年8月印发的《关于正确认定和处理玩忽职守罪的若干意见(试行)》中曾对玩忽职守罪中的损失计算作出规定:“行为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是行为人确实无法挽回的那部分经济损失;当行为人无法挽回的直接经济损失达到‘重大损失’的标准时,应予立案。
现行法律对渎职罪主体的界定。 结合刑法第93条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规定,渎职罪的主体应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乡(镇)级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以及民主党派机关和人民政协机关工作人员,一般也被认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针对大量的代行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组织机构人员,无法被认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无法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的实践情况,200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指出:“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从《解释》规定来看,法律授权、委托授权、岗位授权是构成渎职罪的三种人员分类,而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则是这三类人员构成渎职犯罪的共同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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