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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破产法》第8条,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8条第1款、第2款规定,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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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3、申请的年、月、日。 4、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写;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目的; (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破产原因即破产界限的规定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住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等。 (2)申请目的。即所提出破产的申请,是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还是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清算如果是债务人申请,还包括提出和解申请。 (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债务人提出申请的,应当说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原因和事实。债权人提出申请的,应当说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和理由。 (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一般包括证据材料的名录、类别、份数,申请人签名以及申请日期等。对于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已有司法解释,债务人还应当提供企业的担保情况、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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