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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对以结婚为目的的所为之赠与(包括定婚信物),价值较高的,应酌情返还。对婚约期间的无条件赠与,受赠人无返还义务。一、对因解除婚约而引起...
如果你当初在迎娶你的伴侣时,你爱人家中邀请宾客的婚宴费用是全部由你支出的,那么你又向法院起诉了要女方家返还这一方面的费用。在这样的情况中,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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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的赡养费支付期限为:一般直至子女18岁。但16岁以上、18岁以下的子女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能够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支付赡养费。如果子女年满18岁,仍接受高中及以下教育或不能独立生活,父母仍需继续支付相应的赡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根据这条规定,1994年2月1日前,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可以按事实婚姻处理,即这种婚姻才是法律上的事实婚姻,才受法律保护,在离婚时对于子女、财产的处理都可以参照登记婚姻处理。但在1994年2月1日以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才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在向法院起诉离婚时需补办结婚登记的,否则法院将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只要是以结婚为目的索要的彩礼,一般不予退还,除非有以下几种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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