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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规范的是政府采购行为。这种行为不仅包括招标采购,还包括询价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行为。学术界常被视是一种行政行为,认...
1.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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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投标质疑的当事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供应商有权提出质疑。被质疑人则包括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如果是招标人自行招标的项目,则被质疑人只能是招标人,如果招标人委托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供应商可以选择以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为被质疑人。但在本质上是以招标人为被质疑人,因为招标代理机构是以招标人的名义进行工作的。 (2)招标投标质疑的时限要求《政府采购法》第52条规定,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对供应商提出质疑有严格的时限要求,如果招标投标确实存在问题,可以及时得到纠正;如果没有问题,则应当使招标投标程序尽快继续进行。 (3)可以进行招标投标质疑的内容可以进行招标投标质疑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
第二十二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按招标投标法实施细则固定。截标前10日前提出。
第二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以直接进口或委托方式采购进口产品(包括已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的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第五条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时,应当坚持有利于本国企业自主创新或消化吸收核心技术的原则,优先购买向我方转让技术、提供培训服务及其他补偿贸易措施的产品。第六条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为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开展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活动,并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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