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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在领取营业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应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正确建立账簿,准确进行核算。对账证健全、核算准确的个体户,税务部门对其实行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个体工商户的纳税流程如下:1。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和凭证,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财务会计报表和相关纳税资料;2、属于定期定额户的,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应纳税款。可委托税务机关认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
个体户员工的个税一般由个体户缴纳,每月15日向主管税务局申报。从法律法规的角度来看,虽然个体工商户通常以双定的方式缴纳税款,但如果其雇佣的员工的工资薪金符合税法规定的标准,仍然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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