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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2、《...
对于非法行医行为,进行处罚的相关条例规定包括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根据此条例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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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非法行医行为,进行处罚的相关条例规定包括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根据此条例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法行医罪处罚规定:行为人构成非法行医罪既遂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一般指非法行医,屡教不改的;骗取大量钱财的;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等。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执业医师擅自超越执业类别行医; 2、执业医师未经许可异地行医; 3、企、事业单位内部医务室对外开放; 4、冒用其他医疗机构标志; 5、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注册登记范围; 6、未经批准擅自举行义诊活动; 7、聘用在职医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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