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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根据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自然灾害发生情况紧急疏散、转移、安置...
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社会救助经办机构以及经办人员履行职责,应当接受社会监督。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公开举报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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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对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人员提供相关社会救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本行政区域的社会救助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各项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推进社会救助制度城乡一体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组织拟定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建立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和社会救助统一受理机制等社会救助综合协调工作,以及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对因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但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的其他社会救助范围,或者已接受其他社会救助但基本生活仍然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可以申请临时救助:(一)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故,或者家庭成员突发大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二)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遭遇特殊困难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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