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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属于“揭开面纱制度”(或称“人资格否认”)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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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债务的内部效力表现如下: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追偿超出部分,并相应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下列债务依法应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 1.夫妻一方婚前所负的债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2.夫妻双方约定由一方个人负担的债务,但如果将共同债务约定为一方的个人债务,或者将一方的个人债务约定为另一方的个人债务,必须经债权人同意,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在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时知道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即债权人明知夫妻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其个人债务。 5.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如一方因个人实施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
债务加入,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加入到债务人的债务关系中,与债务人承担共同债务责任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债务加入往往与一般保证、连带保证相混淆,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目的来看,一般保证、连带保证、债务加入对债权人的保护依次递减,相反对第三人(保证人)的利益保护角度来看,上述三种责任方式依次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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