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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虽然立法机关未将丈夫列为特殊的强奸犯主体,即所谓的“婚内强奸主体”,但也并没有明确将丈夫排除在犯罪主体之外。 2、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操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女性。 2、客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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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实施犯罪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犯罪预备行为最常见的形式 所谓犯罪工具,是指犯罪分子进行犯罪活动所用的一切器械物品。其中包括: (1)用以杀伤被害人或者排除被害人反抗的器械物品,如枪弹、刀棒、毒药、绳索等; (2)用以破坏、分离犯罪对象物品或者破坏、排除犯罪障碍物的器械物品,如钳剪、刀斧、锯锉、爆炸物等; (3)专用为达到或逃离犯罪现场或进行犯罪活动的交通工具,如汽车、摩托车等; (4)用以排除障碍、接近犯罪对象的物品,如翻墙爬窗用的梯子或绳索等; (5)用以掩护犯罪实施或者湮灭罪证的物品,如作案时戴的面罩、作案后灭迹用的化学药品等。犯罪工具本身危害性和复杂性可以反映出预备行为不同的危害程度。 所谓准备犯罪工具,包括制造犯罪工具、寻求犯罪工具及加工犯罪工具使之适合于犯罪的需要。 2.其他为实施犯罪制造条件的行为。这类犯罪预备行为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种: (1)为实施犯罪事先调查犯罪场所、时机和被害人行踪 (2)准备实施犯罪的手段,例如为实施入户盗窃而事先练习爬楼入窗技术 (3)排除实施犯罪的障碍 (4)追踪被害人、守候被害人的到来或者进行其他接近被害人、接近犯罪对象物品的行为 (5)出发前往犯罪场所或者诱骗被害人赶赴预定犯罪地点 (6)勾引、集结共同犯罪人,进行犯罪预谋 (7)拟定实施犯罪和犯罪后逃避侦查追踪的计划,等等。
1、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 2、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实施了强奸妇女的行为。 3、行为人是年满十四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 4、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 5、《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1、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 2、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实施了强奸妇女的行为。 3、行为人是年满十四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 4、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 5、《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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