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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
我好,如果你是免费帮你朋友开车去昆明的,那么你和你朋友之间形成的是帮工关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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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是要负责任的,因为您的朋友是在您家喝的酒,您明知他们醉酒,却没有通知其家人或者安排其他车辆护送回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驾驶人适当赔偿。我认为,对于此类纠纷应区别对待,如果驾车人对事故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那么对于搭乘人的损害驾车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如果驾车人对事故的发生仅存在一般性过失,那么对于搭乘人的损害,驾车人应适当承担责任,而且是补偿性的责任,责任比例应不高于60%;如果驾车人对事故的发生无任何过错,是由于紧急避险、或第三方侵权等造成的事故,那么对于搭乘人的损害,驾车人不应承担责任,在此种情况下,如果第三方逃逸或无力赔偿的话,驾车人还应当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但此时责任比例应不高于30%;如果事故的发生是由于乘车人的身体原因或是乘车人故意造成的,那么驾车人对乘车人的伤害后果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魏请刘的车送去魏的家里,魏和刘之间构成帮工关系,刘开车回家属于帮工行为的一部分,因此导致车祸身故,魏某应当承担相应责任。2、魏把刘留下吃饭,中途喝了点酒,魏明知刘驾驶车辆仍提供酒喝未尽劝阻义务,亦具有相应的过错;3、刘先生酒后开车自行回家,而魏先生没有制止,发生交通事故,魏先生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4、魏是司机明知酒后驾驶违法且危险,其自身具有重大过错,要承担相应主要责任;5、刘先生的赔偿责任应该是根据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进行赔偿;对于刘先生本人有事故责任,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的30%由魏先生赔偿较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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