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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前述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样具有特定性和公务(职务)性。...
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或者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挪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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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挪用公款罪是我国刑法第八章贪污贿赂罪中的一个重要罪名,它为维护国家财经制度的严肃、保障公务人员的廉洁、保护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挪用公款罪是职务犯罪,其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其主体的内涵为从事公务性。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前述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样具有特定性和公务(职务)性。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384条和第93条规定,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包两括类:一是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二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2月13日通过的《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也明确指出“: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72条第1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包括。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上述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和外延基本相同。也具有特定性和公务性。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被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在挪用人与使用人分离的情况下,非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归他人使用,使用人(非国家工作人员)与挪用人(国家工作人员)共谋,指使或者参与规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共犯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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