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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本市饮用水备用水源,并加强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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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直接或者间接向饮用水水源排放污染物的,污染物的排放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及符合所排放水域限制排污总量的要求。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水域的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限制排污总量的建议。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及饮用水备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设置污水排放口;(二)堆放、填埋、倾倒高毒、高残留农药等危险废物,及工业废物、生活垃圾、粪便、渣土和其它废弃物;(三)设立油库、化学品仓库、装卸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四)建设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五)破坏植被;(六)淘金、采砂、开山采石、围水造田和在五度以上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七)建设畜禽养殖场、屠宰场;(八)设立风景区(点)、居民点;(九)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以及其他不正当方式排放污染物;(十)建立墓地;(十一)违反法律、法规对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定的其他行为。前款规定范围内现有设施,应当限期拆除或者搬迁。
湖泊、水库、溪潭集中式供水水源保护区范围是:(一)取水口周围半径500米范围内及饮用水水源引水渠道两侧3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为一级保护区;(二)一级保护区外围面向水库、湖泊、溪潭第一个分水岭一侧及饮用水水源引水渠道两侧30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为二级保护区;(三)水库、湖泊、溪潭集水面积内的水域和陆域为准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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