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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1年8月1日起,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是指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二、补助标准为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10元。国家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适当提高标准。 自2014年10月起,涨到每人每月发给15元。 自2015年10月起,涨到每人每月发给20元。
具体情况要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规定来定。根据该通知,自2011年8月1日起,对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10元老年生活补助。适用对象是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身份的核查认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调查、审定和申报。政策要求各级民政部门将政策内容宣传到位,做到家喻户晓,防止因政策宣传不到位出现漏查漏认的问题,确保政策待遇落实到每一名符合条件的对象身上。
照民政部、财务部《关于给部门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晚年糊口补贴的关照》(民发〔2011〕110号)划定,自2011年8月1日起,对部门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一年任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较)、每人每月发给10元晚年糊口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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