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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是指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无办事机构的,债...
要说执行中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条件,一般 (一)申请条件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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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7月30日颁布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公司申请破产的管辖按照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破产债权范围债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一)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 (三)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 (四)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 (五)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 (六)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 (七)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八)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上述不属于破产债权的权利,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也应当对当事人的申报进行登记。
行政复议的一般管辖包括以下三种: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该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但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行政复议法》第13条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我国行政复议管辖对于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这是因为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在法律上具有行政主体地位,按照上一级管辖的复议原则,其所属的县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当然应当由其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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