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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对象】 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居留身份的居民,因自用需要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二手房、别墅、商住房均可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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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对象】 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居留身份的居民,因自用需要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二手房、别墅、商住房均可申请。 【贷款条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合法居留身份证; 2、具有正当稳定的职业、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3、具有法律效力的购房合同或协议; 4、已付20%(含)以上购房款; 5、若为期房的须具有可作抵押、质押的资产或经认可的法人单位作为保证人。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1、贷款额度最高可达购房款总额的80%(商用房可达50%); 2、贷款期限最长可达30年(商用房最长10年),借款到期日不超过退休年龄; 3、贷款利率按本行利率政策。
1、非本市户籍 ①能提供购房之日前半年以上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允许购买1套新建商品住房。 ②对拥有1套住房、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2年以上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 ③对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 ④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过提供补缴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2、高层次人才 ①属于规上限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的市重点招商引资项目企业的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毕业生、中级职称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人才、中级以上(含中级)技能型人才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企业法人代表签名的劳动合同及本市社会保险证明的,允许购买1套新建商品住房。 ②经市人才主管部门同意引进或纳入政府管理服务备案的非本市户籍院士、领军人才等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凭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证明,允许购买1套新建商品住房;在本市连续工作满1年以后,允许购买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
(一)非本市户籍 1、能提供购房之日前半年以上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允许购买1套新建商品住房。 2、对拥有1套住房、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2年以上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 3、对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 4、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过提供补缴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二)高层次人才 1、属于规上限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的市重点招商引资项目企业的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毕业生、中级职称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人才、中级以上(含中级)技能型人才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企业法人代表签名的劳动合同及本市社会保险证明的,允许购买1套新建商品住房。 2、经市人才主管部门同意引进或纳入政府管理服务备案的非本市户籍院士、领军人才等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凭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证明,允许购买1套新建商品住房;在本市连续工作满1年以后,允许购买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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