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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陆某与王某建立恋爱关系。2003年王某购入某商品房一套(个人出资,登记在个人名下),与陆某共同居住。2007年两人因性格不合分手,同年陆某搬离王某所购商品房。2011年,陆某以曾出资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对两人曾共同居住的房屋拥有部分所有权,陆某提交的证据有:24张银行存款回单(存款数额为房贷月供数额,存入账号为房款还贷账号,存款人为王某)。王某称房产为个人出资,存单为陆某盗取,陆某无购房经济能力。提供证据有:购房合同(王某一人签字),楼宇抵押借款合同(王某一人签字),购房发票(王某一人名字),房产证(房屋登记在王某一人名下)。法院经审理,认为: 1、涉案房产登记在王某一人名下,且有购房合同、楼宇抵押合同及购房发票等均可证明购房人为王某一人,涉案房屋为王某一人所有; 2、陆某虽持有银行存单原件,但存单上记载的存款人为王某,陆某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实其有实际出资,不能认定其对涉案房屋拥有部分所有权。
第一你说你父亲生前曾允诺把房子给你,你是否有证据证明你父亲生前有过口头遗嘱.第二,如没有该遗嘱,你父亲的房子应是你三兄妹的共有财产.第三如你上述,你生前对你父亲照顾颇多,在分遗产前,你应该多分遗产.第四共有财产的处理,应三方共同同意或两方以上享有继承权人同意.你哥单个要求对房屋进行拍卖,在你们不同意的情形下,是不合法的.至于你是否具有优先购买权的问题,应该是对外享有,对内不享有.
60万欠款+10万+首付35万=105万,那也不是115万啊?那10万呢?还有,为什么你母亲的房屋还涉及到第三人了?还需要另行起诉?男方房屋,女方没有权利分割?为什么要问;女方的起诉期限呢? 女方父母婚后赠与的房屋是赠给女方的,很明确具体,没有男方的,男方无法主张。男方已经上诉了?法院怎么判决的?是判离婚了?还是没离?你说的胜率能否具体?是想多拿钱?还是想离婚? 以上是你的问题,同时也是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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