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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是对债权的保障,当债权无法实现现时其才出现。抵押合同具有从属性,当主合同即债权合同无效时,抵押合同也无效。因此,签订抵押合同时需要明确...
抵押合同属于从合同,如果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抵押合同无效,一般不影响主合同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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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的成立是以抵押合同的生效为前提条件的。抵押权的设立是从抵押合同生效后,去登记部门登记,成立抵押权。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抵押合同的生效是从双方签订抵押合同时起,合同生效。如果一方违约,违约方要承担违约责任。 抵押权的设立是从抵押合同在登记部门登记后,开始设立抵押权。 正常情况下是,抵押合同生效在前,抵押权设立在后。不存在抵押合同生效和抵押权设立同时的情况。 如果抵押合同生效,而未去登记,债务人将抵押物又抵押给了第三人,并办理了登记,此时的抵押权归第三人,债权人可以依据抵押合同向债务人主张赔偿。 如果抵押合同无效,而抵押权又设立了,那么又牵扯到登记部门的违规,如果登记部门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债权人直接主张债务人进行赔偿就可以。
抵押合同无效的情形有: 1、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 2、抵押的财产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抵押的财产; 3、抵押合同不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4、签订抵押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相应民事能力。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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