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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必须就其提出的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如果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客观上无法自行收集证据,或者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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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必须就其提出的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如果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客观上无法自行收集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收集这些证据来审理案件,那么人民法院有责任进行调查和收集。 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搜集证据: 1. 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在诉讼中可以向法院提供自己的陈述,这些陈述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2. 物证:物证是指与案件有关的物品,例如物品、图片、视频等。当事人可以提供这些物品作为证据。 3. 视听资料: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录像、电影等,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4. 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方式存储的信息,例如电子邮件、短信、社交媒体等。当事人可以提供这些数据作为证据。 5. 证人证言:证人是指在案件中具有知识、经验或资格的人,他们可以向法院提供证言。当事人的证言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6. 鉴定意见:鉴定人是指在案件中具有资格的专家,他们可以向法院提供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7. 勘验笔录:勘验是指对案件现场进行的检查,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供勘验笔录。勘验笔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1、收集工资支付记录、工资存折、工资条或其它工资发放文件,最好有单位盖章,并搜集职工花名册。如果无法搜集到原件,可以复印或拍照。 2、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劳动者可以在社保局网站上或到社保局打印自己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3、搜集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上岗证”、“外派证”等能够证明职务职位身份的证件,最好有单位盖章,并搜集职工花名册。如果无法搜集到原件,可以复印或拍照。 4、搜集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如果无法搜集到原件,可以复印或拍照。 5、搜集用人单位的考勤记录,包括考勤表和出勤卡等。如果无法搜集到原件,可以复印或拍照。 6、让同事出书面证言。但此类证据需要注意两点:一是出证言的同事需要到庭作证;二是同事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7、搜集载有劳动者姓名和用人单位各种文件的文件,例如用人单位下发的通知、工作任务单、任命通知书、介绍信、签到表等书面资料。 8、搜集劳动者代表用人单位与其他实体或个人签订的文件,比如代表公司签收快递的快递单可以作为劳动关系的证据。 9、录音、录像、照片。有些劳动者可能无法搜集到任何书面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需要创造证据,比如录音、录像和拍照。录音最好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协商谈判双方劳动关系事宜的录音。拍照和录像最好是拍摄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在用人单位内上下班的情况。 10、搜集网络信息。许多企业和用人单位的大部分交流和合作都在网络上进行。碰到这种情况,用人单位网页登记的各种公告或消息,或者劳动者与相关人员的QQ或MSN等各种即时聊天信息的记录也可以作为劳动关系的证据。但这类证据有些难度,比如聊天信息的证据需要证明聊天的双方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这个一般很难做到。另外,网页或聊天记录在作为证据前需要先公证。 11、搜集手机短信与电话录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协商谈判具体事宜时的手机短信往来和电话录音也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但与QQ或MSN有同样的问题,必须先证明手机号的主人身份。 12、搜集劳动监察部门的处理结果。如果劳动者穷尽一切办法都无法搜集到上述任何证据,那么只有最后一个办法,就是尝试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让其帮助劳动者搜集有利的证据。为什么说是尝试,因为此方法不在劳动者的掌控范围内,最终能否搜集到有利证据,需取决于诸多因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必须就其提出的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如果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客观上无法自行收集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和收集。 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搜集证据: 1. 当事人的陈述; 2. 书证; 3. 物证; 4. 视听资料; 5. 电子数据; 6. 证人证言; 7. 鉴定意见; 8. 勘验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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